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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破解强制医疗解除难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刚性监督显实效
    时间:2020-11-15  作者:null  新闻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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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名被执行强制医疗近三年的精神病患者刘某某收到了法院作出的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回家与年事已高的母亲及家人团聚。而就在一个月前,刘某某才收到法院作出的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书,改变这一决定的,正是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发送的一份纠正意见书。

      2017年12月5日,刘某某因故意伤害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决定后在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强制医疗。2020年6月9日,刘某某经两年多的治疗,精神症状明显好转,已达到临床出院标准,刘某某母亲遂向东区法院申请解除对刘某某的强制医疗,医院也提供了相应的病情评估报告。2020年 7月3日,东区法院审查后以“刘某某出院后人身危险性无法排除,不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为由,对刘某某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在收到东区法院抄送的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书后,东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该决定书内容进行了初步审查,发现法院对刘某某作出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的依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关于“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的规定,可能侵犯强制医疗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发现的问题,承办检察官及时向法院调阅案卷材料,听取了承办法官的意见,对强制医疗机构提供的病情评估报告进行进一步审查,多个疑问一一摆在面前。一是医院方提供的病情评估报告所提到的“被评估人达到临床出院标准”中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二是该报告对刘某某的肇事肇祸风险评估为1级,1级风险的行为表现是什么?三是申请人刘某某的母亲及家属有无监护条件?而法院对这些问题并没有进行核实和说明。带着这些疑问,承办检察官及时走访了强制医疗机构,认真听取了主治医生的意见,并向申请人了解其监护条件。主治医生向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刘某某二年多来的治疗情况,明确肯定刘某某精神症状明显好转已达到临床出院标准,不需要住院治疗,但还需要服用相应的药物予以控制病情,并解释肇事肇祸危险性1级的行为表现为“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申请人即刘某某母亲作为监护人之一明确表示自己虽年岁已高,但刘某某的姐姐、姐夫愿意共同承担监护责任。经过核实证据,承办检察官严格对照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认为现有证据表明刘某某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法院对刘某某作出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显不当。承办检察官立即向院分管副检察长汇报案情,分管副检察长详细了解案情后明确要求,要依法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对法院的不当决定应当提出纠正意见。2020年7月20日,东区人民检察院向东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法院采纳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对刘某某最终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

      该案是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强制医疗解除监督案件,也是该市首例对法院作出继续强制医疗决定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监督案件。该监督案件的成功办理,源于该院秉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执法理念的实践,为破解强制医疗监督三大难题中的“解除执行监督难”作了积极探索,对检察机关解除强制医疗活动监督工作具有借鉴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