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切实规范辖区养犬秩序、整治不文明养犬乱象,筑牢民生安全防线、提升城市治理质效,7月28日,东区检察院联合东区公安分局、东区住建局、东区综合执法局就辖区内不规范养犬问题召开规范文明养犬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
座谈会上,东区检察院聚焦辖区突出的不文明养犬问题,通报调查发现的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遛犬不牵绳、随意排泄、违规进入公共场所等现象,并解读相关法律法规、阐明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各联动部门结合岗位职责逐一发言,梳理工作成效与治理难点。
下一步,东区检察院将以检察公益诉讼为抓手,与各部门建立健全文明养犬常态化联合治理机制,精准整治各类不规范养犬行为,引导市民文明养犬、依规养犬,擦亮美丽东区文明底色。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并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20元到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罚;在其他地方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城镇住宅区的通道、园林绿地、休闲活动场地及水面、沟渠等应当保持清洁,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污水应当进入污水管网排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静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六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